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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朝阳区永春镇:张体海欺下瞒上违法强拆 合伙设套陷害葛晓海
记者:宫平 郑亿
核心提示: 腐败分子张体海一伙,上下勾结、违背事实、贪赃枉法、违法强拆。为达目的,合伙设套陷害忠臣葛晓海,在罪名不详的情况下超时拘押近两年时间,后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10年零6个月的刑期,设计罪名:诈骗罪。 百姓实名举报 尊敬的省纪委张忠书记:
恳请省纪委张忠书记,用心体恤百姓。帮助农民依法维权,依法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
1、李庆祥,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村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4705114010 2、梁忠林,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村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5908034031 被举报人:张体海,现任永春镇副镇长;时任拆迁办副主任。 腐败分子张体海,身为党的干部、政府官员、人民公仆,为了保官升职;欺下瞒上,贪占民财。他们巧妙地利用人民政府的名义,伤害政府和党员干部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上下勾结,相互串通,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强拆,贪赃枉法。为达目的,合伙设套陷害忠臣葛晓海,在罪名不详的情况下超时拘押近两年时间,后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10年零6个月的刑期。设计罪名:诈骗罪,充当替罪羊。 李庆祥举报事实与证据: 2007年,我村村民都在盖房。我有两个儿子已长大成人需要房子,我委托我的儿子李敏也向村里申请盖房。当时村里审核并批准了我们的申请书。盖了公章,时任书记曲维山也签了字。 30多年来,我村在盖房手续上一直没有完整的覆行。没人管、没人问,更没有人或单位让我们补办手续。反而,我们主动办手续时没人管。 当地村民都知道,原因是当地政府懒政、不作为。所以,导致我村80%以上的村民盖房无法办理完整的手续。除非另外送上几千块钱的“辛苦费”才能给办。 我家3代人,在此房居住了14年。我们对照法律,却找不出违法的地方,绝对不是违法建筑。 在2020年政府征地赔偿时,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私欲,突然间下了一道《责令整改通知书》,强硬地说我家的建房是违建,并强令让我们在1个星期内自行拆除。 就在我们没有收到法院的执行判决;也没收到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时任镇长张卫东和时任拆迁办主任张体海与李海清,为了损民肥私,违背历史事实、欺下瞒上,利用公权力调动二百多人“武力压阵”进行违法强拆。 我的住房,是在2007年以前建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已过时效,均无溯及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最让老百姓难以理解的是:征收开始,永春镇政府委派葛晓海任义合村三社的征收联络员,负责下户挨家挨户做百姓的征收工作。 为了能顺利的完成政府交办的拆迁征收工作,他以身作则。先拆自己家的,后做家族的工作,将家族中的1000多㎡的复房带头无偿拆除。政府同意顶名顶户拆除给补偿款的政策,他又主动找到堂兄做工作,蒋其房子拆除,依法依规得到补偿。 可是在2020年12月24日,突然被当地公安局将其带走罪名不详。经过近两年的超时拘押,于2O22年6月31日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10年零6个月的刑期,设计罪名:诈骗罪,成了名副其实的替罪羊。 一审判决中,朝阳区法院拒不采信葛晓海方证人的证言、证词和永春镇政府的会议记录,致使他含冤入狱。 庭审中,一审法官李鹏海当众大声叫嚣:“你们愿上哪告就上哪告!” 在此,我恳求省纪检监察部门严查此案。依法追究长春市朝阳区永村镇镇长张体海等一伙腐败分子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帮助葛晓海洗脱冤情,还他清白。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还义合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我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李庆祥 电话号码:85037037 2022年12月19日 梁忠林举报事实与证据: 我的母亲杜桂兰,于2007年8月18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将在义河村四社原有年久失修无法居住的三间泥草房,在原有的院子里重新盖一栋5mx15m的新房。 2020年,政府在征地赔偿时说:“你父母已去世,他们的房子你无权继承,原因是你的户口不在当地。” 事实我一直在此居住,我的户口是因为陪学生上学才迁户的。请问,那条法律规定继承父母遗产必须由继承者的户口所在地决定? 此申请得到义和村村委会的批准,盖上公章,并由时任书记曲维山签字画押。
时任镇长、拆迁办主任张卫东和时任拆迁办副主任张体海,与李海清相互串通、上下勾结,为了损民肥私、保官升职,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历史事实、欺下瞒上,在不经法院裁决、不给补偿的情况下,利用公权力调动二百多人“武力压阵”进行违法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自古以来我就没听说过:“户口和父母不在一起,就无权继承父母遗留下的合法财产。”现在的法律也没这个规定。我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依法讨回我合法的继承权。 以上我说的全部是事实,如有半点假话,我负全部法律责任 。 实名举报人:梁忠林 电话号码:13843002426 2022年12月19日 国家法律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合法私有的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內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调查还原真相 根据当地村民的举报,依据相关法律,记者本着“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进行调查取证,用事实还原历史真相。
调查事实证明,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真实确切;看到当年所有批件,都是真实有效的 。 百姓说:“在2020年政府征地赔偿时,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私欲,后期突然间下了一道《责令整改通知书》,强硬地说我们2007年前的建房是违建,并强令让我们在1个星期内自行拆除。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百姓说:“我们已经居住、使用了几十年的房屋,凭什么说是违法建筑。 即便政府认定是违法建筑,也必须通过当地法院依法裁决。为什么要武装压阵用非法的行为,对待手无寸铁的老百姓。 上图是后期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政府征地赔偿时,突然间下达的一道《责令整改通知书》。 没有收到法院的执行判决;也没收到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就动用武力进行违法强拆。这里没有国法吗?还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吗?” 同时,村民强烈反应:一样的条件,为什么不是一样的待遇。邻街、邻房只要给“好处费”的,不是当地户口的也给赔偿。
一村民证明说:“我是义合村四社村民李亮,我家两处房被征收。当时征收办管我的陈晨及根班(胖高个)的人,一个房要我5万,让我拿10万。 “我社李永志给办的,外来的王处长没有地,也没有房照。最后,两三千平的补偿款就拿到了手。”上述内容有视频为证。 义合村四队村民耿福恩,是年近70岁的老人。是义合村土生土长的坐地户,有户口、有耕地,身患多病,小脑萎缩,右侧有斑块。 在征收拆迁中,它被列为违建房。一分钱不给补偿,逼迫老人租房生存。上述内容有视频为证。 贪官假公济私 村民举报:2020年8月上旬,李海青与陈晨两人勾结合谋,蒋光明村鲜金宏的被征房B119一1号,重复征收。让给外来户杜素云(杜大姑娘)顶名,编入b120-1号 征收序列骗取国家的征收补充款。
村民举报说,杜素云(杜大姑娘)此人的户口根本不在本地。李海青和陈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欺骗百姓、欺骗政府、欺骗国家。 当时,因他们内部分赃不均,李海清列表找这12户说事时,被村民拍下照片 。 这12户确实如李海清所说,都是非农户,无房、无地、无照。却能顶户,得到非法补偿 。他们这是欺上瞒下,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 。这种情况太多太多,只是老百姓无法取证。 钱权交易事实 B315一1号征收房,己给补偿。B299一1号、B290一1号、B291一1号征收房,己给补偿。 这三处新建房的地址,是建在“南大坑”东沿。
征收开始,就有有头有脸的外来人,凭借自己和当地领导的关系,开始抢建,无地、无户、无证的违法建筑房。可是,就是这样临时抢建的烂房,他们照样得到了征收补偿款。 B140一1号征收房,己给补偿。 这栋房房主,是小队长李海青的房。经双方协商达成“互惠互利”共识后,顶户给了李玉莲照常得到了征收补偿款。其原因,李玉莲的姑爷在镇政府工作。朝里有人,好办事!
B316一1号征收房,己给补偿。 B117一2号征收房,己给补偿。 这栋房房主,是康庆甜的房。经双方协商达成“互惠互利”的共识后,李玉莲顶户得到了正常的征收补偿。
匪气十足的镇长 面对上访群众,张体海在镇党委书记办公室,气急败坏的对上访百姓破口大骂:“他妈那个逼的,谁动手了?”“别他妈的不讲道理。”(有实况录像为证。)
2021年5月31日10时,村民李庆祥找到现任镇长、时任拆迁办主任张体海质问:外来户口是咋回事? 张体海精典回答:“这次是村里出证明,户口在这我们就得补。你别管人家的户口咋来的啊!” (有实况录像为证。)
张体海肆无忌惮的回答,充分证明村民所说:“他们唯利是图,上下勾结、相互串通、违背事实、违法强拆。” 专家依法点评 什么是违法强拆?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行政强拆制度的终结。 凡是对群众合法建筑物实施强拆,都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没有经过法院裁定的强拆,就是违法强拆。 依据相关法律,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农田生产建筑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士地,只要是用于生产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农村承包地,村集体及成员对该集体单位内的土地有完整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而获得了土地生产经营权后,在土地上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必要的建筑暂时没有完备证件的,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实名举报人李庆君,就属于这种情况。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而该法律实施之前,我国农村是没有规划这个说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不属于违建,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也明确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士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房子没有证件,有些是从来没有办过证件;有些是证件上的名字跟自己名字不相符。比如说一些互赠与、继承的房屋,相关证件上权属人姓名还没有更改,对于这类情况,如果把人家的房子判断为违建,那是不合理的。村民梁忠林,就属于这种情况。 《城乡规划法》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在这之前的建筑就可能是不符合规划法要求。因此,现在就会存在一些疑似违章的建筑。这类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只要持有完整的地使用权及证书,是可以确权的,不算违章建筑。 《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只要违法建筑房屋在2年以外的,虽然不改变手续完善的事实,但是不能强制拆除。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当地百姓提供的证据。政府可以通过法院依裁决,为什么只给一周时间就进行“武装压阵”用非法的行为,对付手无寸铁的老百姓? 事实非常明显的表现出:现任永春镇党委书记,时任镇长、拆迁办主任张卫东。现任永春镇副镇长,时任拆迁办副主任张体海,贪功求名、急功近利的作为恶劣至极。 在此温馨提示:“共产党员千万不要忘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官的一定要记:“自己是‘人民公仆’”。否则,官做越大,越反动;罪孽越深重!” 记者对此案,将继续跟踪报道。 [img]http://fazhizonghengzh.shop/uploads/allimg/221218/66-22121R05S5933.jpg[/img] 来源于:http://fazhizonghengzh.shop/a/caijing/yinhang/26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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